本文來自:億恩網原創
作者:佘旭寅
引言 據Baker Mckenzie律所1月5日的消息,由于全球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阿聯酋更新了《消費者保護法》,正式對電子商務服務提供者進行監管。
賣家行為也受監管
電子商務服務提供者(e-commerce service providers)的定義非常廣泛,沒有明確規定。但《消費者保護法》擴大了其適用范圍,在阿聯酋境內提供的所有產品和服務以及在阿聯酋注冊的電子商務服務提供者都被包含其中。
此外,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在阿聯酋注冊的電子商務服務提供商必須為消費者和阿聯酋當局提供自己的名字、法律地位和許可機關的信息、地址以及提供阿拉伯語的產品和服務的許可和信息,包括規格、合同和付款條件。
不免費修理或退換,最高罰款350萬元
更新后,《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罰款數額大幅提升。以誤導形式為產品或服務做廣告的提供者將被處以至少1萬迪拉姆(約1萬7人民幣)至200萬迪拉姆(約352萬人民幣)的罰款和/或最高兩年的監禁。在產品或提供的服務存在缺陷的情況下,任何提供者不提供免費修理或更換有缺陷的商品或重新提供服務,也會受到同樣的處罰。
不開阿拉伯語發票也被罰,最高35萬元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提供者有義務提供阿拉伯語的發票,如需要,提供者可以隨附任何其他語言的版本。此外,向客戶銷售或提供服務的有關數據、廣告和合同也必須是阿拉伯語的,同樣可以視情況隨附任何其他語言的版本。
違反這一規定將被處以最低2000迪拉姆、最高20萬迪拉姆(約35萬人民幣)的罰款,或不少于6個月的監禁。如再次違反,阿聯酋經濟部可對其加倍處罰。
禁用消費者信息用于營銷
值得注意的是,《消費者保護法》首次引入消費者隱私保護和數據安全以及未經授權使用消費者數據的內容。根據第4(5)條規定,保護消費者的隱私和數據安全已成為消費者的一項權利,提供者和企業也必須履行這一義務,例如不能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和資料進行營銷和推廣。鑒于這一義務,阿聯酋的企業可能需要投資合格的系統,以確保業務合規,并避免違反這一消費者權利。
《消費者保護法》還試圖保護消費者在接收商品或服務時的宗教價值觀、習俗和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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