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自:億恩網原創
作者:岳萌萌
引言 國家外匯管理局29日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允許支付機構為中國居民提供跨境電子支付和外匯服務。
《通知》稱,為便利跨境電子商務結算,促進支付機構外匯業務健康發展,防范外匯支付風險,國家外匯管理局在總結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通知》寫道:“銀行在滿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實性審核等條件下,可參照《辦法》第十二條,申請憑交易電子信息為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提供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
《辦法》要求支付方建立健全風險管理體系,增強交易真實性,加強合規性審查流程。要求銀行加強對支付提供商外匯服務的審計和監督,可以自行提供外匯、資金收匯、電子支付等跨境服務。
2013年啟動跨境外匯服務試點項目
2013年,國家外匯管理局在上海、北京、重慶、浙江和深圳等5個地區啟動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服務試點項目,并于2015年將試點項目擴大至全國。從試點情況看,試點服務較好地滿足了企業、個人在跨境電子商務交易中對快捷支付的需求。
試點以來,隨著跨境電子商務快速發展,市場主體對跨境外匯支付及結算提出了更多需求。支付機構也積極創新,提出了進一步便利市場主體真實、合理、多樣化交易結算的需求。此外,試點中也發現,個別支付機構存在真實性審核職責履行不到位等問題。
外管局:《通知》將進一步便利個人“海淘”
外管局在一份聲明中說:“在保持政策框架整體穩定不變的基礎上,主動適應跨境電子商務新業態的業務特點,完善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業務相關政策,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結算便利化。”
外管局有關負責人指出,《通知》將進一步便利個人“海淘”。個人在跨境電商平臺或網站購買商品或服務時,通過支付機構可以便利地實現購匯并對外支付。《通知》還允許銀行為個人“海淘”提供電子支付服務,拓寬個人“海淘”支付結算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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